第十章-同居生活正式展开(3 / 3)
夏禹看前着眼前忽然出现的的机甲他困惑地看着眼前这架机甲,随后他看着鸡假的机门为他敞开时,他不知道为什么有种相识感,感觉机甲就是替他量身订做的一样。
一台兽型机甲从天而降,遮蔽了那几乎看不到身影的太阳。
「喜欢吗?」夏禹看着眼前这架外身是巨型银狼造型的机甲,说真的,他很喜欢,只是不知道为什么凛凛要问他喜不喜欢,不过他还是照实回答了蓝凛的问题。
「喜欢!」
「嗯,手伸出来。」
夏禹乖乖把手伸出去,随后他感觉到凛凛的手覆盖在他的手上,在然后凛凛的手离开了,夏禹感觉手上有东西,他低头一看是一条手链,很普通的一条手链。
就真的是一条手链,银制手链,没有任何饰品,这是他的链身的框架是狼头造型的框架,一个链接另一个,形成了手链的链身。
「这是?」
「银狼的空间储存仓,已经输入你的识别证了,以后他就是你的专属机甲了。」
「机甲?」
「你不喜欢的话,那我叫小王子消除ai记忆,然后拿去毁了。」
「我喜欢,跟我给我,帮我谢谢小王子。」
「嗯,小王子说这是聘礼,你收了聘礼就是我的人了。」
「……」他怎么感觉今天都一直被凛凛套路。
「走吧,我已经帮你设定好我家地址,你直接传送过去就行了。」
「对了,你的行李我已经让人送去我家里,现在我边教你怎么驾驶机甲边回家吧。」
「谢谢,凛凛。」
「有天我会打败银狼的,成为你心目中最重要的那个人。」
「凛凛,你总是能给我一堆意外的惊喜,我很喜欢你的惊喜。」
「走吧。」夏禹跟着蓝凛跳上去以后,发现机甲是用站的。
「怎么是站的?」
「因为你还没啟动他,你先召唤你的量子兽,召唤完以后让他站在主营幕上。」夏禹依言召唤騶吾,让騶吾站在主营幕上,随后騶吾的脚底就像泥沼一样,让它越陷越深最后被萤幕给吞噬进去。
机甲也跟着亮了,夏禹依言点选示范,然后选择自己喜欢的模式,在然后他小騶吾出现在他面前,只是騶吾变成兽人版拟人化了,身着银狼鎧甲,站在他面前。
他惊讶的看着騶吾又看着蓝凛,蓝凛还没等他问就直接解说了。
这是小王子的新成品,机甲结合量子兽,也同时提升战力。
「知道你不喜欢战斗,所以送给你的机甲他防御力是3s级的,而且你还能跟騶吾聊天呦。」
夏禹很专注的听蓝凛的讲解还有依照指示操作机甲,不知不觉就来到蓝凛的住处,到了以后,他也依照指示让騶吾解除合体,变回量子兽的样子站在夏禹的肩膀上。
两人一起整理客房整理夏禹的行李,一起做饭聊天,一个进去频道爬麦唱歌,另一个就默默在直播镜头拍不到的地方,默默听歌。
一天就这样结束了。
在此两人的同居生活也正式开始了,撒花。 ↑返回顶部↑
一台兽型机甲从天而降,遮蔽了那几乎看不到身影的太阳。
「喜欢吗?」夏禹看着眼前这架外身是巨型银狼造型的机甲,说真的,他很喜欢,只是不知道为什么凛凛要问他喜不喜欢,不过他还是照实回答了蓝凛的问题。
「喜欢!」
「嗯,手伸出来。」
夏禹乖乖把手伸出去,随后他感觉到凛凛的手覆盖在他的手上,在然后凛凛的手离开了,夏禹感觉手上有东西,他低头一看是一条手链,很普通的一条手链。
就真的是一条手链,银制手链,没有任何饰品,这是他的链身的框架是狼头造型的框架,一个链接另一个,形成了手链的链身。
「这是?」
「银狼的空间储存仓,已经输入你的识别证了,以后他就是你的专属机甲了。」
「机甲?」
「你不喜欢的话,那我叫小王子消除ai记忆,然后拿去毁了。」
「我喜欢,跟我给我,帮我谢谢小王子。」
「嗯,小王子说这是聘礼,你收了聘礼就是我的人了。」
「……」他怎么感觉今天都一直被凛凛套路。
「走吧,我已经帮你设定好我家地址,你直接传送过去就行了。」
「对了,你的行李我已经让人送去我家里,现在我边教你怎么驾驶机甲边回家吧。」
「谢谢,凛凛。」
「有天我会打败银狼的,成为你心目中最重要的那个人。」
「凛凛,你总是能给我一堆意外的惊喜,我很喜欢你的惊喜。」
「走吧。」夏禹跟着蓝凛跳上去以后,发现机甲是用站的。
「怎么是站的?」
「因为你还没啟动他,你先召唤你的量子兽,召唤完以后让他站在主营幕上。」夏禹依言召唤騶吾,让騶吾站在主营幕上,随后騶吾的脚底就像泥沼一样,让它越陷越深最后被萤幕给吞噬进去。
机甲也跟着亮了,夏禹依言点选示范,然后选择自己喜欢的模式,在然后他小騶吾出现在他面前,只是騶吾变成兽人版拟人化了,身着银狼鎧甲,站在他面前。
他惊讶的看着騶吾又看着蓝凛,蓝凛还没等他问就直接解说了。
这是小王子的新成品,机甲结合量子兽,也同时提升战力。
「知道你不喜欢战斗,所以送给你的机甲他防御力是3s级的,而且你还能跟騶吾聊天呦。」
夏禹很专注的听蓝凛的讲解还有依照指示操作机甲,不知不觉就来到蓝凛的住处,到了以后,他也依照指示让騶吾解除合体,变回量子兽的样子站在夏禹的肩膀上。
两人一起整理客房整理夏禹的行李,一起做饭聊天,一个进去频道爬麦唱歌,另一个就默默在直播镜头拍不到的地方,默默听歌。
一天就这样结束了。
在此两人的同居生活也正式开始了,撒花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