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0章 少了本书(7 / 9)
他们刚回家,沈父留下的公司就有人联系了沈一笙。
现在公司里都是沈家人坐在高层的位置上,因为沈一笙的大伯已经被叶邢之解决了,现在已经没有再敢觊觎公司,公司现在的老板是外聘的,并不是沈家人,毕竟大部分沈家人,也没有那种本事管好公司,他们也就只能够在公司的高层位置上坐着,拿着一些分红而已。
况且早几年,公司的收益并不好,至于现在怎么能够变好了。沈一笙自然很清楚是因为什么、
自然是叶邢之在暗中帮忙,才能够有这样的好处。
公司如今的老板打了电话给沈一笙,告诉沈一笙,公司里有股东打算卖掉股份,问沈一笙是否想要收购。
这些拥有股份的人,并不是沈家人,是其他投资者,沈一笙听完以后,就开始认真考虑这个问题,不过她还需要和叶邢之商量一下。
“我需要买下来吗?”
“买,既然他们要卖出,正好是一个收购的机会。”
“可是拿这么多股份好像也没什么用啊。”
“实际上你大伯的股份,已经在你手里了。”叶邢之冷不丁的说。
沈一笙惊讶的瞪大眼:“什么?在我手里?我以前怎么不知道?”
“这是我和你大伯谈下的合约,他们可以拿分红的钱,但股份必须在你名下。”
“所以加起来的话,我现在一个人持有的公司股份,就已经超过百分之五十了吧?”沈一笙这才明白为什么叶邢之要让自己收购了。
因为这样,沈一笙就对父亲留下的公司拥有绝对的掌控权。
虽然她并不觉得拥有这样的掌控权,有什么作用,但既然叶邢之说可以购买,那就买来。
“不过我没有钱,我的钱都交给你做投资啦。”
“放心吧,我来出。”
他现在给沈一笙稳定做投资的那些资金,也早就翻了好几倍。
收购公司的股份倒是还绰绰有余。
“不过现在这件事情,外界并不知道,股份我已经转在你名下了,但目前为止,还是需要保密。”
“为什么要保密。这有什么不能让人知道的吗?”
沈一笙确实不太了解。
“你只要听我的就好,我不会害你。”叶邢之没有解释。
沈一笙想了想,这对自己也没什么害处,况且现在公司的收益还越来越好,沈一笙都想让叶邢之干脆把公司给收购算了,这样背靠大树好乘凉,说不定还能够有更加长远的展。
不过呢,因为涉及领域不同,沈一笙才放弃了这个打算。
“怪不得当初大伯看起来那么难受,原来是因为把股份都转让给我了,你是威胁他那么做的吗?”
“他是为自己做过的事情,付出代价。”
“好吧。”沈一笙笑眯眯的,“我还挺开心啊,反正也没有人会嫌弃钱多。”
自然是越多越好的。
“笙笙,你心里记着就好,别让任何人知道,好吗?”叶邢之突然表现的很严肃。 ↑返回顶部↑
现在公司里都是沈家人坐在高层的位置上,因为沈一笙的大伯已经被叶邢之解决了,现在已经没有再敢觊觎公司,公司现在的老板是外聘的,并不是沈家人,毕竟大部分沈家人,也没有那种本事管好公司,他们也就只能够在公司的高层位置上坐着,拿着一些分红而已。
况且早几年,公司的收益并不好,至于现在怎么能够变好了。沈一笙自然很清楚是因为什么、
自然是叶邢之在暗中帮忙,才能够有这样的好处。
公司如今的老板打了电话给沈一笙,告诉沈一笙,公司里有股东打算卖掉股份,问沈一笙是否想要收购。
这些拥有股份的人,并不是沈家人,是其他投资者,沈一笙听完以后,就开始认真考虑这个问题,不过她还需要和叶邢之商量一下。
“我需要买下来吗?”
“买,既然他们要卖出,正好是一个收购的机会。”
“可是拿这么多股份好像也没什么用啊。”
“实际上你大伯的股份,已经在你手里了。”叶邢之冷不丁的说。
沈一笙惊讶的瞪大眼:“什么?在我手里?我以前怎么不知道?”
“这是我和你大伯谈下的合约,他们可以拿分红的钱,但股份必须在你名下。”
“所以加起来的话,我现在一个人持有的公司股份,就已经超过百分之五十了吧?”沈一笙这才明白为什么叶邢之要让自己收购了。
因为这样,沈一笙就对父亲留下的公司拥有绝对的掌控权。
虽然她并不觉得拥有这样的掌控权,有什么作用,但既然叶邢之说可以购买,那就买来。
“不过我没有钱,我的钱都交给你做投资啦。”
“放心吧,我来出。”
他现在给沈一笙稳定做投资的那些资金,也早就翻了好几倍。
收购公司的股份倒是还绰绰有余。
“不过现在这件事情,外界并不知道,股份我已经转在你名下了,但目前为止,还是需要保密。”
“为什么要保密。这有什么不能让人知道的吗?”
沈一笙确实不太了解。
“你只要听我的就好,我不会害你。”叶邢之没有解释。
沈一笙想了想,这对自己也没什么害处,况且现在公司的收益还越来越好,沈一笙都想让叶邢之干脆把公司给收购算了,这样背靠大树好乘凉,说不定还能够有更加长远的展。
不过呢,因为涉及领域不同,沈一笙才放弃了这个打算。
“怪不得当初大伯看起来那么难受,原来是因为把股份都转让给我了,你是威胁他那么做的吗?”
“他是为自己做过的事情,付出代价。”
“好吧。”沈一笙笑眯眯的,“我还挺开心啊,反正也没有人会嫌弃钱多。”
自然是越多越好的。
“笙笙,你心里记着就好,别让任何人知道,好吗?”叶邢之突然表现的很严肃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