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节(4 / 4)
翌日开庭很早,尤书宁和她早早的便开始候庭了。因是刑事案子,许诺又没有实习律师证,只能坐在陪审席位上注视着他。
检察官宣读资料时他低头在纸上写写画画,并没有焦急之色。
“被告人杨安于2014年1月25日在晨明路55号砸破停在路边劳斯莱斯的车窗,并盗取车内十万现金,外带一个lv手提包。这一点,被告在江城市城南晨明路派出所有详细交代,侦查卷宗里有详细笔记。”检察官说完让助理分别放出了晨明路40号和60号两端道路的监控视频,接着说:“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被告在进入晨明路40号时手上是没有任何东西的,在晨明路60号视频时杨安手上就拎着车主的手提包,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砸车盗窃的人就是被告人杨安。”
尤书宁慢条斯理的起身,说:“警方侦查卷宗第一百三十页中有详细记载,劳斯莱斯车窗系尖锐物品垂直于车窗方向用力砸破。我们姑且不说被告是一个六十多岁的年老者,就连我们青壮年想要去砸破车窗,估计都是难事。检方言之凿凿,那请给大家分析一下被告在晨明路40号时手中没有任何东西,那请问作案工具是从哪里来的?”
检察官起身,将资料递给法官道:“侦查卷宗200页中有被告口述,作案工具是一把匕首,得手后将匕首置于车主包中带出,抛入长江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检察官宣读资料时他低头在纸上写写画画,并没有焦急之色。
“被告人杨安于2014年1月25日在晨明路55号砸破停在路边劳斯莱斯的车窗,并盗取车内十万现金,外带一个lv手提包。这一点,被告在江城市城南晨明路派出所有详细交代,侦查卷宗里有详细笔记。”检察官说完让助理分别放出了晨明路40号和60号两端道路的监控视频,接着说:“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被告在进入晨明路40号时手上是没有任何东西的,在晨明路60号视频时杨安手上就拎着车主的手提包,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砸车盗窃的人就是被告人杨安。”
尤书宁慢条斯理的起身,说:“警方侦查卷宗第一百三十页中有详细记载,劳斯莱斯车窗系尖锐物品垂直于车窗方向用力砸破。我们姑且不说被告是一个六十多岁的年老者,就连我们青壮年想要去砸破车窗,估计都是难事。检方言之凿凿,那请给大家分析一下被告在晨明路40号时手中没有任何东西,那请问作案工具是从哪里来的?”
检察官起身,将资料递给法官道:“侦查卷宗200页中有被告口述,作案工具是一把匕首,得手后将匕首置于车主包中带出,抛入长江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