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2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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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宝庆二年,天子诏禁军与厢军、边军等联合协作, 调动驻地, 并相互对抗, 凡不合标准者, 予以裁撤。
  因犯罪充军者需杀匪、盗、叛军或异族等满十人, 方能活命, 否则, 三年未满此条件者,杀。
  有功名者参军,保留其功名, 官职、升爵按军功计算, 升文官官阶,若是秀才参军,有军功者, 赐举人功名,可直接参加会试、殿试,为举人者, 赐同进士出身, 名列当年科举进士名录, 占科举进士人数总名额,进士参军,可依次按军功授官。
  于军中开授文学、武学,凡有职者需悉数入学,普通军士亦需识字五百之上, 低级武学由军中高级武将进行授课,高级武学由朝中名将授课,低级文学由秀才、举人等授课,中级文学由进士授课,高级文学由朝中名宿授课。
  每军加配新式火器,有妻子家人者,允在驻地十里外修建城镇居住,凡参军者悉有俸,有军功者月给银、田,参军五年以上,给田二亩,十年以上或为国捐躯者,给永业田四亩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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