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6节(3 / 4)
“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”?其意是说,对那些罪大恶极者处以杀头极刑,是必须的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。同时杀一儆百,也可以震慑那些不畏死的凶顽者,使其胆怯,不敢再去为恶。此种执杀之法,实乃不得已而为。但此为是不得已之下策,非治国之良策。世间一切祸根,皆出自人心之私。故治国先治德,治人先治心,治心先治私,这才是治国之根本。杀人只能灭其身,不能灭其心,故为下策。
私字为万恶之源。人之初,性本善。只是因为私心欲念的作崇,使其本心由善变恶,由正趋邪。德心逐渐下滑,天良慢慢丧失,才不顾廉耻,胆大妄为,步步走上犯罪深渊。一切凶顽之徒,皆顽在心。凶顽之锁,只有以道德才能化开;只有以天理启迪,才能使人由愚转明,由凶顽化为善良。佛家有云:“放下屠刀,立地成佛。”“救人一命,胜造七级浮屠。”先辈曰:“盖世功劳,当不得一个矜字。弥天罪恶,当不得一个悔字。”说的都是以救人心为首要。
圣祖在此感叹当时的治世者,不以道德化民,而只施之以重刑,此乃失道之举也。
【常有司杀者杀,】
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“司杀”者,是说天网恢宏,居高临下,设有专持司察世人善恶的机构。对善者施以福,对恶者罚以罪,准确无误,真实不虚。所谓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,即是此义。奈何世人不信天道因果,不知天律之威,犹如盲人骑瞎马,常撞天网而不知,此即今人所说的“法盲”。不明天律的人,常常当大祸临头时,而茫然不知所措,不明其故,稀里糊涂的混世一生。
人若不怕死,虽杀其身,灭其形,但其心不明天理,不知因何而错,罪在何处?终不能除其心灵之恶根。虽灭其身,未明其心,杀之又有何益。若能明之以天理,化之以道德,使其不仅畏惧今生,而且永世不敢为恶。即使有形之法不处其死,而天诛却是在所难逃;虽不拘于明刑,而幽罚却是不爽。自然法则的制裁,从来都是在劫难逃。
所谓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是说天道虽有好生之德,但天道规律从来都是“顺道者昌,逆道者亡”。《阴符经》曰:“天生天杀,道之理也。”天道以阴阳运化万物,故万物生生不息,循环往复,始而终,终而始,生息不绝。天道至公,惩恶扬善,从无差错。天道用杀,无形无踪,皆在冥冥之中,当杀者难逃杀身之祸。
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是言天律天威的尊严,它是客观存在的,是真实不虚的,并非神话妄说。天有天规,世有世规,显隐同用,相辅相承。无论是违犯天律,或是触犯世间法纪,都难免其咎。只要干了坏事,迟早难逃其责。显隐法网,互为补充,点滴不漏,论恶罚罪,各有不同。天道至公至明,在天律面前,没有高低贵贱之分,没有人情面子可讲,众生一律平等。人类岂可不畏天网之威乎?
【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。夫代大匠斫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】
“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”。“斫”音zhuo,即用刀斧砍木。这两句经文含有多层喻义。
一是说,治国者执法治罪杀人,是代替天道行使执杀大权。人命关天,责任重大,是天大之事,故不可轻忽草率,必须慎之又慎。
另一层含义是说,君臣各有其位,各执其事,君为主宰,臣辅君事。执杀等类有为之事,属于臣职范畴。君王若专权越位,代替为臣者执杀,越俎(zu)代庖(páo),朝政失序,必然伤害国君的威望。
再一层含义,是隐喻有为与无为的关系。国君为一国之主宰,心为一身之君主,心君应处于无为尊位,不可乱序。身为心之臣属,处于有为之位,故常在处俗应事之中。
君臣、心身各有其职,各执其事,分工合作,无为而无不为,以事天职。君臣心身,各禀天分,不可失纲乱政,否则就会造成自伤。若君行臣事,心处有为,不务正业。就好比让外行去代替木匠制作木器家具一样,违犯常规,必然生出事端,自伤其身。
“代大匠斫木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”。这两句是引申归纳上句之意。国君的天职,应当是顺天之道,施无为之治。执政者手中所握的司杀大权,是代天道执行天律,应当效法天道慈悲好生之德,顺无为自然行事,不可妄为造次。否则,就会像拙夫代替木匠伐木制器一样,没有不伤害自己手脚的。天道至明,冥冥中执掌着人与万物的生杀大权,万有万类,奖善罚恶,皆在自然法则的制约之中。
天道的司杀刑罚,皆是自然无为,毫无痕迹。犹如春生夏长、秋收冬藏一样,以自然节度而行之,无后天造作,准确无误。
人君治国,应当首施德治,以道德化民,这才是治国之本。若只设刑法治国,若不镇之以德,只处之以杀,就好比拙夫代大匠斫木一般,违背自然规律。人世间的立法与执法,无论用刑惩罪,用杀止恶,皆是代天司杀。但若执法者的道德不足,以后天识心行事,或因出于私情等原因,使治罪执杀往往难以十分准确,行刑难免有冤,违逆天理,执杀者必反取其罪。
太上在这里用不懂木匠活计,方圆不得其理,却代替木匠砍木制器作比喻,警诫后世执法者,手中所握的权柄不可轻忽,皆是天道所托。若不能秉公办事,伤天害理,难免有自伤之患。
人命如天。代天执杀者若失纪纲,或徇私枉法,量刑不当,法不治罪,罚不及恶;或轻信诬告,冤屈好人;或徇私舞弊,以权谋私;或官官相护,执法犯法;或趋邪压正,草菅人命,枉杀无辜……等等。皆是丧失天德,欺天逆道,歪曲天理,知法犯法,其罪更大,必受其殃。
治身之道与治国之理相同。天理在人心。心为一身之主,故修道先修心。心具厚德,与天德共融,必得天地之助。心正则身正,心身正则合天道,身中之国可与天地共长久。若心不正,终日乱动,动摇为君的无为之位,丧失主宰的尊严,必被身中六贼所欺,乃至簒位理政,魔军猖狂杀戮(lu),体内必无宁日,终至性伤命亡。故圣祖托天道以警告之,可不慎乎?
【本章说解】
本章经旨,是说对待恶人,当立道德以教化,以天理恪除其恶心,使其化恶为善,根除顽恶之性,这才是治本之法。若只用刑杀,不教化其心,其死既不畏,又有何法再加乎?故治国之道,罚之以刑,不如教之以理;杀之其身,不如化之其心,使愚顽之徒转昧为明,知天理昭昭,良心不可逆违。
明君御世,以大道立民法,以道德除民心之私。立民法是为了使民的行为有所遵循,施道德却可以化民之顽心,德法并举,德治与法治并重。以道德化人心,民心正而自不为邪。是以国泰民安,路不拾遗,夜不闭户,虽有其刑法而无用。
至后世逐渐道衰德薄,教化不明,引导失偏,以致民心日私,世风日下,人心蒙昧,逞胜好强,争名夺利,胡作非为,行凶作恶,祸国殃民,以至于变成“不畏死”的亡命徒,此乃恶之至也。恶既至,仅以刑罚处死灭身,则愈杀为恶者愈多。何也?盖因只治其身,不治其心之过也。
太上在本章中悲悯世人之无知,深为在上者详尽治世之理,使其懂得只依法治一端,终不能根治。惟有以德治国,才符合天道规律。太上在本章中深虑后世治国者不以德为本,而只用法治,以杀畏民。以法治世,乃是现今天下维护社会秩序的不得已之治,亦是当今道衰德薄的权宜之计,绝不是治世之本。张舜徽在《老子疏证》中说:“代大匠斫木,乃喻君行臣职也。道论之精,主于君无为而臣有为。君行臣职,乃主术之所忌,故老子又以伤手为戒。”
人君若不能以道治天下,而以刑戮代天之威,犹如拙工代大匠砍木,如果把握不好,没有不伤及手脚的。太上以此借喻天天里,天道赋人君治理天下的重任,其根本在于以道德教化人民。若人君自身不以道德自律,徇私枉情,越权乱杀,所得到的结果,必然是自伤其身。
此章通篇宗旨,在于教化世人要以德为本,不可主次颠倒,不可舍本逐末。无论治国治家治身,皆同此理,不可断章取义。
贵生章第七十五
【民之饥,以其上食税之多,是以饥;】
此三句是说,人民之所以饿肚子,饥寒交迫,是因为官府的苛捐杂税太多,才使百姓穷困潦倒,民不聊生。 ↑返回顶部↑
私字为万恶之源。人之初,性本善。只是因为私心欲念的作崇,使其本心由善变恶,由正趋邪。德心逐渐下滑,天良慢慢丧失,才不顾廉耻,胆大妄为,步步走上犯罪深渊。一切凶顽之徒,皆顽在心。凶顽之锁,只有以道德才能化开;只有以天理启迪,才能使人由愚转明,由凶顽化为善良。佛家有云:“放下屠刀,立地成佛。”“救人一命,胜造七级浮屠。”先辈曰:“盖世功劳,当不得一个矜字。弥天罪恶,当不得一个悔字。”说的都是以救人心为首要。
圣祖在此感叹当时的治世者,不以道德化民,而只施之以重刑,此乃失道之举也。
【常有司杀者杀,】
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“司杀”者,是说天网恢宏,居高临下,设有专持司察世人善恶的机构。对善者施以福,对恶者罚以罪,准确无误,真实不虚。所谓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,即是此义。奈何世人不信天道因果,不知天律之威,犹如盲人骑瞎马,常撞天网而不知,此即今人所说的“法盲”。不明天律的人,常常当大祸临头时,而茫然不知所措,不明其故,稀里糊涂的混世一生。
人若不怕死,虽杀其身,灭其形,但其心不明天理,不知因何而错,罪在何处?终不能除其心灵之恶根。虽灭其身,未明其心,杀之又有何益。若能明之以天理,化之以道德,使其不仅畏惧今生,而且永世不敢为恶。即使有形之法不处其死,而天诛却是在所难逃;虽不拘于明刑,而幽罚却是不爽。自然法则的制裁,从来都是在劫难逃。
所谓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是说天道虽有好生之德,但天道规律从来都是“顺道者昌,逆道者亡”。《阴符经》曰:“天生天杀,道之理也。”天道以阴阳运化万物,故万物生生不息,循环往复,始而终,终而始,生息不绝。天道至公,惩恶扬善,从无差错。天道用杀,无形无踪,皆在冥冥之中,当杀者难逃杀身之祸。
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是言天律天威的尊严,它是客观存在的,是真实不虚的,并非神话妄说。天有天规,世有世规,显隐同用,相辅相承。无论是违犯天律,或是触犯世间法纪,都难免其咎。只要干了坏事,迟早难逃其责。显隐法网,互为补充,点滴不漏,论恶罚罪,各有不同。天道至公至明,在天律面前,没有高低贵贱之分,没有人情面子可讲,众生一律平等。人类岂可不畏天网之威乎?
【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。夫代大匠斫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】
“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”。“斫”音zhuo,即用刀斧砍木。这两句经文含有多层喻义。
一是说,治国者执法治罪杀人,是代替天道行使执杀大权。人命关天,责任重大,是天大之事,故不可轻忽草率,必须慎之又慎。
另一层含义是说,君臣各有其位,各执其事,君为主宰,臣辅君事。执杀等类有为之事,属于臣职范畴。君王若专权越位,代替为臣者执杀,越俎(zu)代庖(páo),朝政失序,必然伤害国君的威望。
再一层含义,是隐喻有为与无为的关系。国君为一国之主宰,心为一身之君主,心君应处于无为尊位,不可乱序。身为心之臣属,处于有为之位,故常在处俗应事之中。
君臣、心身各有其职,各执其事,分工合作,无为而无不为,以事天职。君臣心身,各禀天分,不可失纲乱政,否则就会造成自伤。若君行臣事,心处有为,不务正业。就好比让外行去代替木匠制作木器家具一样,违犯常规,必然生出事端,自伤其身。
“代大匠斫木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”。这两句是引申归纳上句之意。国君的天职,应当是顺天之道,施无为之治。执政者手中所握的司杀大权,是代天道执行天律,应当效法天道慈悲好生之德,顺无为自然行事,不可妄为造次。否则,就会像拙夫代替木匠伐木制器一样,没有不伤害自己手脚的。天道至明,冥冥中执掌着人与万物的生杀大权,万有万类,奖善罚恶,皆在自然法则的制约之中。
天道的司杀刑罚,皆是自然无为,毫无痕迹。犹如春生夏长、秋收冬藏一样,以自然节度而行之,无后天造作,准确无误。
人君治国,应当首施德治,以道德化民,这才是治国之本。若只设刑法治国,若不镇之以德,只处之以杀,就好比拙夫代大匠斫木一般,违背自然规律。人世间的立法与执法,无论用刑惩罪,用杀止恶,皆是代天司杀。但若执法者的道德不足,以后天识心行事,或因出于私情等原因,使治罪执杀往往难以十分准确,行刑难免有冤,违逆天理,执杀者必反取其罪。
太上在这里用不懂木匠活计,方圆不得其理,却代替木匠砍木制器作比喻,警诫后世执法者,手中所握的权柄不可轻忽,皆是天道所托。若不能秉公办事,伤天害理,难免有自伤之患。
人命如天。代天执杀者若失纪纲,或徇私枉法,量刑不当,法不治罪,罚不及恶;或轻信诬告,冤屈好人;或徇私舞弊,以权谋私;或官官相护,执法犯法;或趋邪压正,草菅人命,枉杀无辜……等等。皆是丧失天德,欺天逆道,歪曲天理,知法犯法,其罪更大,必受其殃。
治身之道与治国之理相同。天理在人心。心为一身之主,故修道先修心。心具厚德,与天德共融,必得天地之助。心正则身正,心身正则合天道,身中之国可与天地共长久。若心不正,终日乱动,动摇为君的无为之位,丧失主宰的尊严,必被身中六贼所欺,乃至簒位理政,魔军猖狂杀戮(lu),体内必无宁日,终至性伤命亡。故圣祖托天道以警告之,可不慎乎?
【本章说解】
本章经旨,是说对待恶人,当立道德以教化,以天理恪除其恶心,使其化恶为善,根除顽恶之性,这才是治本之法。若只用刑杀,不教化其心,其死既不畏,又有何法再加乎?故治国之道,罚之以刑,不如教之以理;杀之其身,不如化之其心,使愚顽之徒转昧为明,知天理昭昭,良心不可逆违。
明君御世,以大道立民法,以道德除民心之私。立民法是为了使民的行为有所遵循,施道德却可以化民之顽心,德法并举,德治与法治并重。以道德化人心,民心正而自不为邪。是以国泰民安,路不拾遗,夜不闭户,虽有其刑法而无用。
至后世逐渐道衰德薄,教化不明,引导失偏,以致民心日私,世风日下,人心蒙昧,逞胜好强,争名夺利,胡作非为,行凶作恶,祸国殃民,以至于变成“不畏死”的亡命徒,此乃恶之至也。恶既至,仅以刑罚处死灭身,则愈杀为恶者愈多。何也?盖因只治其身,不治其心之过也。
太上在本章中悲悯世人之无知,深为在上者详尽治世之理,使其懂得只依法治一端,终不能根治。惟有以德治国,才符合天道规律。太上在本章中深虑后世治国者不以德为本,而只用法治,以杀畏民。以法治世,乃是现今天下维护社会秩序的不得已之治,亦是当今道衰德薄的权宜之计,绝不是治世之本。张舜徽在《老子疏证》中说:“代大匠斫木,乃喻君行臣职也。道论之精,主于君无为而臣有为。君行臣职,乃主术之所忌,故老子又以伤手为戒。”
人君若不能以道治天下,而以刑戮代天之威,犹如拙工代大匠砍木,如果把握不好,没有不伤及手脚的。太上以此借喻天天里,天道赋人君治理天下的重任,其根本在于以道德教化人民。若人君自身不以道德自律,徇私枉情,越权乱杀,所得到的结果,必然是自伤其身。
此章通篇宗旨,在于教化世人要以德为本,不可主次颠倒,不可舍本逐末。无论治国治家治身,皆同此理,不可断章取义。
贵生章第七十五
【民之饥,以其上食税之多,是以饥;】
此三句是说,人民之所以饿肚子,饥寒交迫,是因为官府的苛捐杂税太多,才使百姓穷困潦倒,民不聊生。 ↑返回顶部↑